5CY创业网 加入日期:2008-3-10 9:43:50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同时,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也被列入追诉情形。
据介绍,上市公司资产总额或利润总额增减比例,是投资者判断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走势的主要依据之一。通常情况下,资产总额或者利润总额比例变动30%以上的,就构成重要信息,会对投资者决定是否买卖该上市公司证券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此外达到追诉标准的行为还包括: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大股东致上市公司损失150万
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造成公司“失血”,侵害投资者权益,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棘手问题。对此,刑法修正案(六)新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169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获悉,考虑到本罪侵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财产性利益,所以新标准主要从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数额以及因背信行为导致股票、债券被终止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从而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来规定追诉标准。
“在损失数额上,将倾向于采用绝对数额标准,是因为如果采用比例形式,则会出现对于较大资产规模的上市公司而言,即使遭受损失几个亿也仍然难以达到追诉标准的比例要求,不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利益。”
据了解,新标准将刑法修正案(六)条文列举的五种具体背信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均规定为150万元。
法律专家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证券法第50条第一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证券法将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变化规定为重大事件,由于背信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数额达到法定最低股本总额的5%即150万元,也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规定150万元作为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追诉标准比较适宜。
值得注意的是,新标准还将因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情形作为追诉标准。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知情人员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对内幕交易的罪状作出新规定,但据了解,未来出台的新追诉标准仍对现行标准作出重要修改。
首先是删除“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情形。对此法律专家解释说,导致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异动的原因,既有市场本身因素、也有人为因素,还有市场外的因素,异常波动很难认定为是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造成,更难以量化异动的幅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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