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5CY首页>运营平台>行业运营 >金融/投资>正文
大股东恶意操纵股市、披露虚假信息将被严惩
5CY创业网 加入日期:2008-3-10 9:43:50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由于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犯罪主体都是金融机构,其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基本上都用于经营活动或者非法经营,考虑到刑法规定此罪的意图在于打击背信行为,只要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资产即属于背信行为。
      基于这种考虑,新标准没有对资金或者财产被运用后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时间长短加以明确,而是主要考虑以运用资金或者财产的数额和次数作为追诉标准。
      据介绍,新标准将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作为追诉起点。理由一是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客户结算资金的存管模式由证券公司直接存管变为第三方(商业银行)存管,新的存管模式堵住了证券公司总额挪用客户结算资金的漏洞,但是仍存在证券公司通过虚开凭证、虚拟客户向银行发指令等方式分账户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可能性。
      法律专家解释说,由于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据统计2006年底持股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账户占开户账户总数的80%以下,所以证券公司通过分账户挪用客户资产的数额不会太高。
      此外,虽然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新标准也认为属于情节严重,为应当追诉的情形。
      现行追诉标准已经滞后
      主持人:从近年来的发展来看,现行证券犯罪追诉标准是否已经滞后?
      陈雄飞:是的。尽管2006年我们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过一些改进,但总体来说,目前关于证券犯罪的追诉标准与现实还是有一些脱节。
      比如,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接近两年来,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适用标准给予一个清晰的界定。
      法律没有完全更改,但在以往的规定上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如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础上修订为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相应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细化的规定。
还有,现行规定对有些证券犯罪确定的追诉标准是20万元,但这几年证券市场获得巨大发展,证券犯罪涉及的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甚至几个亿,因此20万的标准可能要适当做一下必要的修  订。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一些当初的司法解释看起来很合理,比如造成股价波动,造成交易量异常波动,但证明这种波动跟某一种行为有关或者就是这一行为造成的,在实践当中很难真正把握。所以以往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的细化。
      种种原因,我认为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该早日出台对相关证券犯罪的新追诉标准。
      要加强信披不规范认定 
      主持人:信息披露不规范是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违规披露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您认为对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是否该从严把握?
      陈雄飞:原刑法在违规信息这块只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其修改变成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罪,除了强调提供虚假报告外,同时强调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其他重要信息。
      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违规披露给股东或者给受益公众造成损失,现在看起来,这个说法并不全面。因为违规信息披露作为一种严重违反市场的行为,显然不能单纯从一个结果上来看,更应该从情节犯角度来考虑。未来的追诉标准要加强对违规披露信息、不披露信息情节犯的认定。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上一篇:谢伏瞻:2月CPI可能创新高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创建5cy个人门户进入5CY创业论坛免费资料下载
  • 关于{关键字}的新闻
  • 推荐新闻
本周焦点 
热门图片 
热点门户 
热点下载 
| 知本平台 | 商机平台 | 人脉平台 | 运营平台 | 充电平台 | 生活平台 |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合作伙伴 |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5cy我创业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0 5cy.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ICP证号:粤ICP备07018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