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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征求意见
5CY创业网 加入日期:2008-3-28 9:46:02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5CY创业网 编者按: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经营者集中情形中相关概念的含义。    

  对于经营者集中情形中的“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含义,反垄断法没有规定。为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并明确“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是指“能够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二条)    

  (二)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及其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项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三项标准之一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第三条)。这三项标准是: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3.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上述三项申报标准统一适用于各行业、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前两项标准以经营者的营业额为指标参数,以使申报标准尽量客观、明确,便于经营者了解、掌握并有明确的行为预期。第一项标准同时考虑了经营者的全球营业额和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第二项标准只考虑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第三项标准以市场份额为依据,是对前两项标准的补充。申报标准中的数额,是根据社科院专家专题研究报告所提建议作出的规定。专题研究报告是在综合研究48个国家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经济模型,根据我国2007年人均GDP等数据,并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测算出来的。    

  鉴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需要与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产业政策以及反垄断执法的经验等相适应,并反映价格指数的变化,各国一般都对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机制,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三)对与经营者集中申报有关的其他问题作了规定。    

  1.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义务人。征求意见稿针对经营者集中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申报义务人,即:经营者合并的,由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共同申报;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第七条)    

  2.确立了经营者事前咨询机制。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在申报集中前,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指导。(第八条)    

  3.明确了对申报文件、资料的要求。一是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备,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二是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第十条)    

  4.对重要事实变更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申报集中后,集中的重要事实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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