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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征求意见
5CY创业网 加入日期:2008-3-28 9:46:02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5.规定了信息保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按保密资料处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申请有道理的,应当按保密资料处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知悉的经营者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制定内部保密规范。(第十三条) 

  6.规定了快速初步审查机制。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绝大部分都无需实施进一步审查。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快速初步审查机制,即:对明显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尽快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经营者。(第十四条)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4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sb @chinalaw.gov.cn。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申报程序,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前款所称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成为其他经营者第一大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实际支配其他经营者的多数表决权、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是指能够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要求经营者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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