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5CY首页>运营平台>行业运营 >金融/投资>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就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征求意见
5CY创业网 加入日期:2008-3-28 9:46:02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七条 经营者合并的,由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共同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的,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由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申报集中前,可以就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咨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经营者提供相应的指导。 

  第九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完备,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者需要补交的文件、资料,并明确补交文件、资料的期限。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补交文件、资料的,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自收到补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经营者申报集中后,经营者集中的重要事实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的期限,应当自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能够证明事实变化情况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经营者认为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泄漏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按保密资料处理。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并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非保密的文件、资料概要。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经营者申报前的咨询以及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经营者明确需要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保密规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快速初步审查机制,对于申报的明显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当尽快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依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进一步审查。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未经申报实施集中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拟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上一篇:国务院粮补新政抑通胀 让农民种粮能赚钱
下一篇:央行今日再发1440亿元票据
免费创建5cy个人门户进入5CY创业论坛免费资料下载
  • 关于{关键字}的新闻
  • 推荐新闻
本周焦点 
热门图片 
热点门户 
热点下载 
| 知本平台 | 商机平台 | 人脉平台 | 运营平台 | 充电平台 | 生活平台 |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服务条款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合作伙伴 |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5cy我创业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10 5cy.com.cn All Right Reserved
ICP证号:粤ICP备07018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