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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作者:来源:加入日期:2007-5-5 16:39:57点击次数:


  朱先生应聘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当驾驶员,他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岗位聘用合同,服务期2年。最近,因妻子生病需要照顾,朱先生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归还朱先生交纳的一笔风险承包金。朱先生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听人说,岗位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朱先生来电询问,岗位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吗?劳动仲裁部门会受理我的仲裁申请吗?希望下面这段文字对遇到同类问题的读者有参考价值。

  岗位聘用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签有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呈现出规格化、定型化的特点,单以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已经不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对某条已简化的、规格化的、定型化的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必然会出现对服务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保守商业秘密等作详细约定的专项协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的通知》第6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又签订一份专项协议,如岗位聘用合同,这份岗位聘用合同就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它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是从未签有劳动合同,以岗位聘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果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岗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朱先生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定的岗位聘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劳动关系,这一类岗位聘用合同可以视作劳动合同。因此,朱先生如果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应该受理。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岗位聘用合同仅仅是以完成某项特定的劳动项目,员工按岗位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管理关系,那么这类岗位聘用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合同,它并不受《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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